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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诈骗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沙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1021975********,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住新疆乌市沙区**苑,因涉嫌诈骗罪,经沙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3日被沙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沙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0日被沙区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1月20日因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于2月18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报我院。于2020年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3月31日因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于2020年4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报我院,于2020年5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初至2016年3月期间,被告人姚某某以办理公务员工作为由通过中间人孟某某先后骗取被害人邓某某15万元、朱某某20万元、任某某50万元,共计85万元。

2、2012年初至2016年3月期间,被告人姚某某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田某某办理托克逊县**山区一区多金属矿、托克逊县**锰矿、鄯善县**铜矿一区、鄯善县**铜矿二区的共计四个金属矿探矿权,先后在乌市沙区友好路美美购物中心对面的建设银行、新疆石河子市通过中间人孟某某转账及现金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田某某120万元人民币。期间,为获取被害人信任,其向被害人通过微信发送一张带有时任乌鲁木齐市委副书记陈某某签字字样的“建议相关单位协调处理”批示实施诈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借条等;

2.​ 证人证言;

3.​ 被害人陈述;

4.​ 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结论;

6.​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0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伟

检察官助理:孙曼

2020年6月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九册,起诉书,量刑建议书,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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