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一部刑诉〔2020〕953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水电工,住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被害人丰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0日至同年9月25日期间,被告人姚某某虚构其有能力帮助被害人丰某某缩短吊销驾驶证期限的事实,并以找人打点、疏通关系等名义,多次骗取被害人丰某某现金人民币13600元,后将诈骗所得用于其个人消费。
被告人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丰某某的损失,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2. 被害人丰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溧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译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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