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1104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51985********,汉族,大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镇**村**号。被告人姚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4日由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姚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20年6月7日期间,被告人姚某某分别至苏州市吴江区**镇“**店”、**镇“**店”、**镇“**店”等地,采用伪造虚假转账短信从而谎称转账过多后要求对方退款的手段,实施诈骗作案15起,骗得被害人孙某某、余某某、张某某等人现金共计人民币6266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5月12日,被告人姚某某至苏州市吴江区**镇“**店”,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孙某某现金人民币200元。后被害人提出要报警,被告人姚某某归还人民币200元。
2.2018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姚某某至苏州市吴江区**镇**路**号“**”花店,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朱某某现金人民币200元。后被害人提出要报警,被告人姚某某归还人民币300元。
3.2018年7月4日,被告人姚某某至苏州市吴江区**镇**路“**店”,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余某某现金人民币300元。
4.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姚某某至苏州市吴中区**镇“**店”,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张某甲现金人民币200元。
5.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姚某某至苏州市吴中区“**店”,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周某甲金人民币500元。
6.2019年11月20日中午,被告人姚某某至苏州市**镇“**店”,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王某某现金人民币231元。
7.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姚某某至苏州市相城区**镇**街**号“**”店,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蒋某甲现金人民币610元。
8.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姚某某至苏州市吴江区**镇**路**号“**”店,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张某乙现金人民币950元。
9.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姚某某至苏州市吴江区**镇“**客栈”,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杨某某现金人民币200元。
10.2020年5月25日上午,被告人姚某某至苏州市吴江区**镇“**”店,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赵某某现金人民币200元。
11.2020年5月25日下午,被告人姚某某至苏州市吴江区**镇“**”店,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曹某某现金人民币200元。
12.2020年6月1日,被告人姚某某至苏州市吴江区**镇**路“**”喜糖店,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陈某某现金人民币550元。
13.2020年6月2日下午,被告人姚某某至苏州市吴江区**路**号“**店”,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蒋某乙现金人民币200元。
14.2020年6月3日至6月4日期间,被告人姚某某至苏州市吴江区**镇“**店”,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周某乙现金人民币1825元。
15.2020年6月7日上午,被告人姚某某在苏州市吴江区**镇**路**号“**店”,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陆某某现金人民币300元。
归案后,被告人姚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朱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9月22日,被告人姚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姚某某的违法所得,应当责令退赔。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游洪升
检察官助理 陈清逸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 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江区**镇;联系方式:1505148****;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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