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姚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01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住湖北省利川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利川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被告人姚某某与其丈夫秦某某(另案处理)在重庆市万州区走马镇石窑村九组“张家坪”修建了“王母娘娘”庙。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23日期间,姚某某自称可以与“王母娘娘”建立神通,通过“卜卦”给人算命看病,若要治病需前往其修建的“王母娘娘”庙烧香。后秦某某先后开车将被害人张某乙、某某某、张某丙、刘某某、张某丁、邓某某带至“王母娘娘”庙,姚某某告知各被害人各自烧香价格并提供高香,以此种方式骗取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0965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22日,姚某某给张某乙“卜卦”称若寿命要超过59岁,需到“王母娘娘”庙供烧3200元的高香,张某乙便前往该处烧香,支付姚某某1900元。
某某某因有听力障碍,姚某某于2019年11月、2019年12月22日对其称可以摸耳治病,若到“王母娘娘”庙烧香可以恢复听力,某某某便前往该处烧香,支付姚某某共计115元。
3.2019年11月,姚某某给张某丙“卜卦、把脉”称若寿命要超过66岁,需到“王母娘娘”庙供烧2640元的高香,张某丙便前往该处烧香,支付姚某某2680元。
4.2019年11月,姚某某给刘某某“卜卦”称若寿命要超过51岁,需到“王母娘娘”庙供烧7100元的高香,刘某某便前往该处烧香,支付姚某某5199元。
姚某某对张某丁称若到“王母娘娘”庙烧香可以医治其女儿的病,张某丁于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22日先后四次前往该处烧香,支付姚某某共计488元。
2019年11月,姚某某对邓某某称若到“王母娘娘”庙烧香可以医治其腿上的病,邓某某便前往该处烧香,支付姚某某583元。
另查明,案发后姚某某已退还被害人张某乙、某某某、张某丙、刘某某、张某丁共计10382元,并取得几被害人的刑事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自制“卜卦”一对(照片形式)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转账记录、利川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秦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乙、某某某、张某丙、刘某某、张某丁、邓某某的陈述;5.利川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6.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为目的,利用封建迷信,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万平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利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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