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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诈骗案)_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砀检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姚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砀山县人,住砀山县**镇**楼。被告人姚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砀山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3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姚某某在其**镇**楼村家中利用“看婚姻、看命运、看怀孕、看风水”等迷信,谎称能给被害人“破解”命运,骗取被害人杜某甲等人财物,其中以“看婚姻”为由骗取杜某甲人民币6000元;以“看婚姻”为由骗取蒋某某人民币666元;以“看怀孕”为由骗取于某某人民币4020元;以“看怀孕”为由骗取王某某人民币749元;以“看风水”为由骗取贾某某人民币3800元。以上共计骗取被害人财物人民币15235元。

2019年10月14日,砀山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姚某某家中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杜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杜某甲、于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迷信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1523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苏瑞峰

检察官助理  姜  伦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盘二张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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