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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诈骗案)_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米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221997********,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及居住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村小区**号楼**单元**号。2018年12月25日,因诈骗罪、盗窃罪被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9年10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7日被米东分局刑事拘留;经米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告人姚某某于2020年3月13日被米东区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在米东区**街美花家店冒充隔壁婚庆店老板姚某某的弟弟,以借钱还信用卡为由骗取美花家电老板杨某乙微信转账3000元。几分钟后,以同样方式骗取了美花家电附近的溢彩钟表店老板王某某微信转账500元。

2.2019年12月28日16时48分许,姚某某在米东区鸿翔电子城被害人韩某某经营的手机店内谎称自己是旁边的店铺老板马某甲的亲戚,需要韩某某微信转账4000元还信用卡,被害人韩某某给姚某某微信转账4000元后,姚某某将自己一部黑色国产杂牌手机放到韩某某处,称去车上拿银行卡还钱乘机逃跑。

3.2020年1月1日中午2时40分许,姚某某在米东区人民公园旁张某某经营的蔬菜水果店内,谎称自己是旁边照相馆的员工以还信用卡需要钱一会归还为由,诈骗被害人张某某微信转账1400元。

2020年2月5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民警在乌市米东区上沙河北九巷路口将姚某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被告人近亲属已向四名被害人赔偿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该组证据证实:被害人杨某甲、王某某向米东区公安分局报警称:2019年12月23日12时许,二人位于米东区**街的美花家电店和溢达钟表内进来一名陌生男子,自称是其对面糖果店老板姚某某的弟弟,分别向二人借款3000元和500元周转信用卡,后称去拿POS机刷信用卡套现还给二人,但是未归还。韩某某报警称:2019年12月28日16时,在米东区**楼经营的OPPO柜台上,有一个二十岁左右的男子到柜台上,让韩某某用微信转账4000元还信用卡,韩某某转完4000元后该男子借故离开。2020年1月7日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公安分局对杨某乙、王某某、韩某某被诈骗案立案侦查,2020年3月13日对米东区公安分局对张某某被诈骗案立案侦查。

传唤证、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该组证据证实:2020年2月6日米东区公安分局传唤涉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姚某某到稻香路派出所接受讯问,并对姚某当日执行刑拘。同年2月8日米东区公安分局延长姚某拘留期限从2月10日至3月8日。3月13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逮捕犯罪嫌疑人姚某某,并于当日向其家属通知。

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社会危险性说明,该组证据证实:被告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2020年2月5日,在乌市米东区上沙河北九巷路口将姚某某抓获;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说明。

(2018)新0109刑初27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8年12月25日,因犯诈骗罪、盗窃罪被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9年10月9日刑满释放。

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转账记录一组

该组证据证实:

①杨某乙提供微信转账账单:2019年12月23日13时杨某乙扫二维码付款给“烈酒伤身”3000元。“烈酒伤身”收到后回复内容“马上给你”。

②王某某提供微信转账账单:2019年12月23日13时王某某扫二维码付给“烈酒伤身”500元。

③张某某提供微信转账账单:2020年1月1日14时张某某转给“独留遗盏”1400元。

④韩某某提供微信转账账单:2019年12月28日16时扫二维码转账给“烈酒伤身”4000元。

⑤2019年12月23日13时马某乙收到“独遗酒盏”转账1500元。

证人证言:

证人姚某某的证言证实:姚某某不是姚某某的弟弟。2019年12月23日12时姚某某当天来我金泉商场负一楼C-101,福禄佳苑婚庆店里两次,第一次是他自己进来问我倒现金,我说我没有钱然后他就出去了。第二次和他一起的叫马某乙的小伙子在我店门口站着没和我说话,姚某在我店里转了一圈和我说了几句话就走了。当天12时杨某乙到我店里说我弟弟从她那里微信倒账倒了3000元钱未还,我对杨某乙说那个人是顾客,不是我弟弟,这时候杨某乙意识到她被骗了。钟表店的小王也是因为同样的方式被姚某骗取500元。

(2)证人马某甲的证言证实:2019年12月28日16时许姚某的人到位于米东区**楼韩某某经营的手机店处,向韩某某谎称自己是对面店铺老板马某甲是自己的叔叔,姚某以先微信转账后还现金的方式骗了韩某某4000元。

(3)证人马某乙的证言证实:马某乙和姚某约定实施诈骗婚礼糖果店,姚某某让我打掩护,我进店里打了个招呼,我接了个电话就出去了。姚某给我说他骗了3500元,也没说在哪骗的我也没问,他给我分了1500元。

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证实:2019年12月23日13时许,一名175cm左右,年龄大概20岁,体型偏胖,圆脸,短发男子到我位于米东区**街美花家电店面,他自称是我店对面糖果店姚某某的弟弟,说需要借5000元还信用卡,承诺一会归还,我说没有,我微信里面只有3000元,然后我就将3000元钱微信转账给他了。之后他就到我店斜对面的溢彩钟表店去了。半个小时左右没见姚某回来,我问姚某某那人是不是她弟弟,姚某某说不是,我才知道自己被骗了。

(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2019年12月23日13时40分许在米东区**街溢彩钟表店内我的店面里,一名身高175cm左右,年龄大概20多岁,体型偏胖,圆脸,短发,本地口音自称是姚某某弟弟的男子以他姐姐钱不够找我借钱还信用卡的为由,诈骗我给他通过微信扫描二维码给他转账500元,他的收款名称叫:烈酒伤身。

(3)被害人韩某某陈述:2019年12月28日16时48分许,在米东区**楼经营的OPPO柜台有一个二十岁左右男子到我柜台上谎称我的邻居马某甲是他阿爸,让我给他用微信转账4000元,他还完信用卡后归还,我给他微信扫码转账4000元,转完账后他借口信用卡拿错,把自己的一部杂牌不值钱手机放我柜台上乘机逃跑了。

(4)被害人张某某陈述:2020年1月1日中午2时40分左右,一个身高170左右,偏胖身材小伙子进到我的菜店,他谎称自己是旁边照相馆的员工要还信用卡,让我先给他微信上转点钱,稍后归还。我就将1400元用微信转给了那个小伙子,后来他没给我还钱。他的微信名:独留遗盏。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姚某的供述与辩解共四份;2019年12月23日左右在米东区**街美花家店冒充隔壁婚庆店老板姚某某的弟弟,以借钱还信用卡一会还为由骗取美花家店老板杨某乙微信转账3000元;当天以同样方式骗取米东区**街溢彩钟表店老板王某某微信转账500元;5天后在米东区鸿翔电子城被害人韩某某经营的手机店内谎称自己是旁边的店铺老板马某甲的亲戚,诈骗韩某某微信转账4000元,将一部黑色国产杂牌手机放到到韩某某处,称去取银行卡乘机逃跑;2019年12月底的一天,我在米东区人民公园旁张某某经营蔬菜水果店内,谎称自己是旁边照相馆的员工以还信用卡需要钱一会归还为由,诈骗被害人张某某微信转账1400元。我诈骗的钱款全部用来喝酒、吃饭,还有快手平台主播送礼物花光了。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共四张:

(1)提请批准逮捕书一份;(2)起诉意见书、姚某某常口信息及家庭成员信息;(3)被告人姚某某指认现场、照片、视频;(4)姚某、马某乙讯问笔录各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89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姚某某具有累犯、坦白、被告人近亲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8个月至1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龙江

2020年6月1日

书记员 :殷思瑜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至乌鲁木齐市第一看守所,联系方式:1599917****、1598178****、18160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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