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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诈骗案)_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齐铁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21963********,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6月13日因使用伪造的残疾军人证购买半价残疾军人优待票乘车,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齐齐哈尔公安处行政拘留10日。同年6月23日因涉嫌诈骗由哈尔滨铁路公安局齐齐哈尔公安处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铁路公安局齐齐哈尔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1日至2019年6月6日期间,被告人姚某某使用他人为其办理的残疾军人证,在不具有残疾军人身份的情况下在安达、哈尔滨、大庆等地火车站多次购买残疾军人享受的半价车票338张,并使用上述车票乘车,共计骗取旅客列车票款人民币13,155.50元。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姚某某使用上述手段购买的半价车票进入安达火车站,在检票口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姚某某使用的残疾军人证、军残票2张;

2.书证户籍信息、安达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的证明材料、被告人姚某某的实名购票信息等;

3.证人孙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高某某、朱某某对被告人姚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铁路票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周倩

检察官助理:孙聪

2020年6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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