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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贩卖毒品案)_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111977********,土家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住武陵源区**乡**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在张家界市永定区**期附近杨某某的租住房里向其贩卖了价格为人民币400元的毒品冰毒,交易完成后二人被民警当场抓获,并从现场查获净重0.236克冰毒疑似物一包。经张家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所查获冰毒疑似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华为手机一部;

2.书证: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控制下交付审批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涉案财物接收保管收据、湖南省毒品收缴专用收据;

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姚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张家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方位图、辨认笔录、毒品拆封称量取样及封存笔录、视频、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和视频;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举报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楚新华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张家界市永定区特殊人群涉毒

人员收治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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