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1410号
被告人姚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办事处**路**号**幢**单元**室,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园**栋**室;2016年3月15日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16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9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3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园**栋安全楼梯一楼楼梯口处,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吸毒人员白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079克(净重)被当场查获;之后侦查人员在被告人姚某某位于昆明市盘龙区**园**栋**室的住所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9.380克(净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和毒资;2.书证: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通讯话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白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查获毒品成分鉴定;6.辨认笔录:作案现场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当场盘问检查笔录视频、毒品称量和取样视频、姚某某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视频;8.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进行有偿转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毒品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认定为毒品再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认定为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芳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碟十四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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