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姚某某贩卖毒品案)_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二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1021965********,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住酒泉市肃州区**路**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4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9日16时10分许,在肃州区**路**园**号楼**单元**号,被告人姚某某向吸毒前科人员安某某贩卖毒品时,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西城关派出所民警抓获,从安某某身上缴获毒品可疑物一小包,经称量净重0.65克。经酒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缴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电子数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姚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出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肃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晓玲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被羁押于肃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