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濠检刑诉〔2020〕Z100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06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街道**号,住址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街道**街**房**楼。2018年8月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20年7月29日因吸毒被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8月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姚某某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外号为“喜”的人购买了重量约0.25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自己先吸食了约0.05克冰毒,并将剩余冰毒中的一半(约0.1克)毒品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某;
2020年7月25日,被告人姚某某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购买了4小包(每小包重约0.1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于当天22时许将其中一小包冰毒倒出约三分之一的数量供自己吸食后,将该小包冰毒中剩余的毒品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起诉意见书、办案说明等证据材料;
2.勘验检查笔录:检查笔录等;
3.证人朱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姚某某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木泉
检察官助理 蔡燕銮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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