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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刑刑诉〔2019〕395号

被告人姚某某,浑名“姚某某二”、“大顺”,男,1976年**月**日生,出生地湖南省桃源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7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桃源县**镇**村**组。2016年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桃源县人民法院判决单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1月11日因犯强奸罪被桃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1月刑满释放;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检察院批准,2019年12月6日由桃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间,被告人姚某某先后向吸毒人员金某某贩卖毒品冰毒3次,共计约1克,获赃款人民币1300元。

1、2019年8月24日13时许,吸毒人员金某某与被告人姚某某联系购买300元钱约0.3克毒品冰毒,后将毒资300元钱通过微信转给被告人姚某某,两人在漆河镇黄甲铺某某桥边交易后,被告人姚某某与金某某、陈某某、聂某某在金某某家旁的树林里一起吸食。

2、2019年8月28日10时许,吸毒人员金某某与被告人姚某某联系购买500元钱的约0.5克毒品冰毒,后给被告人姚某某分两次微信转账毒资400元。两人在漆河镇某某十字路口旁的桥边交易后,金某某回家与聂某某、陈某某起吸食。

3、2019年8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在漆河镇黄甲铺居委会的桥边向吸毒人员金某某、聂某某贩卖0.2克毒品冰毒,获取毒资500元(含当日上午的100元钱毒资)。金某某、聂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李某某入住的桃源县漆河镇锦鸿宾馆8405房间内吸食,被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前科材料等书证;3.证人金某某等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等;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向他人非法贩卖毒品冰毒,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累犯,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斌

2019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桃源县看守所。

2.卷宗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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