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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贩卖毒品罪)(公开版)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住双清区**排**路**号**号。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刑事拘留,经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执行逮捕。联系电话:1538639****。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在大祥区沿江桥附近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某0.21克毒品海洛因,收取陈某某毒资人民币200元,双方刚交易完成,即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提取、称量笔录;

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向他人贩卖海洛因毒品一次,净重0.2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军伟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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