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职检刑诉〔2019〕11号
被告人姚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021971********,汉族,博士文化,原系佛山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路**号**房。2018年11月10日因本案被佛山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经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由佛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受贿罪、贪污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2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3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1998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姚某某单独或伙同其丈夫周某某(另案起诉)及赵某某(另案处理),利用其担任佛山市公安局相关职务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共同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410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1998年至1999年期间,被告人姚某某利用担任佛山市公安局*科二股股长的职务之便,在负责开发**系统项目(技侦涉密)过程中,与其丈夫周某某合谋在采购该系统设备时从中谋利,经周某某联系向广州**系统集成有限公司采购IBM微机服务器1台,共同收受该公司梁某甲给付的好处费人民币25万元。
2、2002年,被告人姚某某利用担任佛山市公安局**技术支队*大队大队长的职务之便,在负责该支队屏蔽主机房建设项目过程中与其丈夫周某某合谋从中谋利,经周某某联系确定由广州**资讯科技有限公司承接该项目工程,共同收受该公司梁某甲给付的好处费人民币25万元。
3、2002年,被告人姚某某利用担任佛山市公安局**技术支队*大队大队长的职务之便,在负责建设**查询系统项目过程中,为深圳市**网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谋取该项目的承揽,向该公司王某顺索取好处费人民币10万元。
4、2009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姚某某利用担任佛山市公安局**处处长的职务之便,在负责警综系统、综合信息及资源库升级改造集成项目过程中,伙同其丈夫周某某及时任佛山市公安局**处副处长赵某某促成广州**资讯科技有限公司对该项目的承揽,共同收受该公司梁某甲、胥某某贿送的好处费人民币300万元,被告人姚某某、周某某夫妇与赵某某各分得人民币150万元。
5、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姚某某利用担任佛山市公安局副局长的职务之便,在负责万兆网络升级改造项目和110城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公安信息中心机房项目过程中,伙同其丈夫周某某及时任佛山市公安局**处副处长赵某某促成中国电信**分公司承揽该项目,与周某某共同收受该公司贿送的好处费人民币50万元。
二、贪污罪
1998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姚某某单独或伙同其丈夫周某某及丁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利用其担任佛山市公安局相关职务的便利条件,侵吞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82.1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1998年至1999年期间,被告人姚某某利用担任佛山市公安局*科二股股长的职务之便,在负责**工程系统项目(技侦涉密)开发过程中,伙同时任佛山市公安局*科科长于某江、副科长黄某华(均另处理),通过在该项目设备采购中虚增发票价格、研发成功后又将该系统设备私自出售的手段,共同侵吞公款人民币29万元,其中被告人姚某某个人共分得人民币11万元。
2、1999年,被告人姚某某利用担任佛山市公安局*科二股股长的职务之便,在负责**系统项目(技侦涉密)开发过程中与其丈夫周某某合谋,向广州**科技有限公司采购该项目设备过程中虚增发票价格,共同侵吞公款人民币25万元。
3、2002年,被告人姚某某利用担任佛山市公安局**技术支队*大队大队长的职务之便,在负责**系统项目(技侦涉密)开发过程中与其丈夫周某某合谋,向广州**电子有限公司采购该项目设备过程中虚增发票价格,共同侵吞公款人民币6万元。
4、2003年,被告人姚某某利用担任佛山市公安局**技术支队*大队大队长的职务之便,在负责**系统项目(技侦涉密)开发过程中与其丈夫周某某合谋,高价向周某某经营的佛山市**电子资讯有限公司采购设备,共同侵吞公款人民币4万元。
5、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姚某某利用担任佛山市公安局副局长的职务之便,先后指使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培训中心负责人丁某某报销其个人费用人民币14.6万元,又指使警保处工作人员梁某乙公费报销其私人裱画费用3.5万元,梁某乙垫付后尚未公款报销。
2018年11月10日,佛山市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从佛山市公安局将被告人姚某某抓获。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姚某某及周某某共同退赃人民币343.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索取或结伙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又伙同他人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三百八十六条、三百八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判决宣告前犯受贿罪、贪污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姚某某贪污犯罪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对其贪污罪减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如实供述受贿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受贿罪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有立功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国庆
2019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21册、光盘1张;
3、退赃款暂扣于中国共产党佛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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