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天津市和平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3月2日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同年4月2日补充调查完毕重新移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7月,时任天津市**区**街**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被告人姚某某指使该中心中药房工作人员韩某某(另案处理)将中药饮片供应商给付的返利款存入韩某某个人账户,形成账外资金,设立“小金库”,由韩某某负责记账、管理。2013年10月,被告人姚某某调任天津市**区**局**,指使继任**中心**的孙某某(另案处理)及韩某某继续管理“小金库”。
2014年1月至2017年6月间,被告人姚某某利用担任天津市**区**局**、天津市**委员会**的职务便利,指使韩某某虚构“名中医咨询费”名目,每月按一定比例、以白条形式从**中心“小金库”中提取现金,共计人民币26.36万元,并与孙某某、韩某某俵分,被告人姚某某个人分得人民币8.4万元。
2014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姚某某以报销相关费用的名义,多次从**中心“小金库”中提取现金,共计人民币11万元,非法占有并使用。
天津市和平区监察委员会经调查,于2019年10月12日对被告人姚某某采取留置措施。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某的家属代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9.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孙某某、韩某某等十二名证人的证言;
2、案件来源及被调查人到案经过的说明、户籍证明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任免职文件、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交易凭证、小金库记账凭证、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等书证;
3、搜查笔录;
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姚某某系与他人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骆成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
2、调查卷九册、补充卷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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