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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赌博案)(公开版)_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姚某某,绰号“石头”,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53********,汉族,半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住广丰区沙田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依法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广丰区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姚某某自2014年开始参与“六合彩”赌博。2016年起,姚某某开始接受多名参赌人员“六合彩”押注,并将码单及押注金额报给上家许某甲(未归案),姚某某从许某甲处获得返点利润。截至2018年12月案发时,姚某某接受他人“六合彩”押注赌资金额达130余万元,获利约5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物证照片、账簿资金目录、情况说明、通话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人口信息等;2.证人叶某某、许某乙、毛某甲、毛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涉案赌资达130余万元,非法获利5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姚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俞艳敏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三张。

3.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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