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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赌博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4052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72********,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同年9月23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11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姚某某于2020年3月底开始,在位于东莞市企石镇**村**巷27号**房内聚众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水获利。至被查获,姚某某共开赌十多天,抽头渔利共约10000元。2020年4月9日17时许,公安机关查获该赌档,抓获夏某某等多名参赌人员,当场查获扑克牌一副、赌桌一张某某赌资一批等物品。2020年4月27日,公安机关在东莞市企石镇企桥路279号将被告人姚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查获的赌具和赌资等物证,微信信息截图、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夏某某、香伟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彩琼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红川院区)。  

2.移送本案侦查卷七册、检察卷一册。

3. 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一份。

4.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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