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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赌博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Z974号

被告人姚某某,女,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3196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赤壁市********号,住址广州市天河区********楼。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9年3月开始,被告人姚某某在广州市天河区**镇**街**号**楼自营档口非法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然后统一下注到名为“刘某某”的“六合彩”赌博网站,并将投注款项转给上家“卿姐”(另处),从中牟利。经对姚某某使用的作案电脑和手机的电子数据进行检测,查证其从2019年3月2日开始,接受微信名为“**”等21名参赌人员投注的“六合彩”赌资共计88680元人民币。姚某某转给上家“卿姐”的赌资共计225048元人民币(含姚某某本人的投注赌资)。姚某某从上家“卿姐”处收取提成“水钱”和中奖款项共计110889元。

2019年10月29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姚某某在上述档口接受第121期“六合彩”投注时被民警抓获归案,并在其档口抓获两名正在投注“六合彩”的人员和四名打麻将赌博的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电脑、手机、投注单等物证;

2.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投注统计表等书证;

3.证人钟某某、黄某某、张某某、姚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审讯录像、电脑、手机的电子数据检测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材料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庆

                           2020年6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取保期限从2019年11月26日至2020年11月25日。现住址广州市天河区**镇**街**号*楼。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4册,光碟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4.涉案物品三星手机一部、电脑主机一台、麻将桌一张、麻将牌两副等暂扣在天河区棠下派出所,建议一并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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