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19〕217号
被告人姚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6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镇,住**镇**村**组**号,2012年5月16日因从事“地下六合彩”写单赌博活动,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赌博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经岳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岳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接受认罪认罚制度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4年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姚某某在岳阳县**镇**村从事地下“六合彩”写单活动,先后收受码民李某某、付某某、任某某、余某某等多人的码单投注共计金额达14万余元,姚某某将所收受的码单报给上线“小蒋”(待查)、“欧某某”(待查)、“袁某某”(待查)等人,并从上线获取报单金额百分之十的“水钱”,共计非法获利1.4万元。被告人姚某某被抓获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上缴其从事“地下六合彩”写单活动中的非法所得1.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从事“地下六合彩”写单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正球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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