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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赌博案)_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公诉刑诉〔2019〕276号

被告人姚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3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旗,住**广场**,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9月10日被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右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姚某某自2018年04月初至08月23日期间,通过手机微信建立名为“**”的赌博群,拉拢三十余名微信好友利用手机APP“**麻将(**麻将)”组织群成员赌博。参赌人员在群主冲房卡后建立房间,四人开局,玩法是兴安盟**麻将,以一分20元的方式计算赌资,每局结束后参赌人员将赌资通过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被告人姚某某,姚某某抽取参赌人员每人每局15元作为桌费。被告人姚某某组织谢某某等九名群成员参与赌博,从中非法获利9615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手机截图翻拍等;2.证人谢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光盘三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岳红

2019年8月30日

附:1.被告人现于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电子卷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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