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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_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19〕266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8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为本省广州市天河区**道**号**房。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黄埔海关东莞缉私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埔海关东莞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8月11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9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重大,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10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12月至2011年5月期间,陈日强(已判刑)走私玉石毛料团伙在缅甸玉石公盘上以通利公司的名义接受玉石货主的委托,将货主竞拍所得的玉石毛料以低报价格方式走私进境。

被告人姚某某系陈日强走私玉石毛料团伙的货主之一。姚某某分别于2010年10月、2011年3月参加了缅甸玉石公盘,先后竞拍中标编号7319、6002、6016、6227共四份玉石毛料。为牟取利益,姚某某将上述玉石毛料以每公斤78元的包税价格委托陈日强的通利公司运输报关,未向海关如实申报玉石毛料的交易价格。陈日强走私团伙以低报价格方式将上述玉石毛料从缅甸运输进境,后姚某某向陈日强付清约定款项,将上述玉石毛料从通利公司提走,并在国内加工销售。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姚某某偷逃应缴税款436661.18元。2019年1月10日,姚某某主动向黄埔海关东莞缉私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海关核定证明书,梁某某等证人的证言,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姚某某及陈日强等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无视国法,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伙同他人低报价格走私货物、物品入境,偷逃国家税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邓 绮 凡

书 记 员:李 怡 聪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案卷材料陆册(含检察卷),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告知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3.被告人姚某某退缴违法所得470000元,现暂扣于黄埔海关东莞缉私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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