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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021994********,汉族,大专文化,系荆门市*甲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路**楼。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荆门市公安局漳河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漳河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17时39分,被告人姚某某驾驶鄂H*****号小型汽车在荆门市漳河新区荆门市耀星建材有限公司沙场院内由北向南倒车时,疏忽观察,车辆后部右侧将玩耍的儿童周某某撞倒,车辆在继续行驶中车底右侧及右前轮从周某某身体压过,造成被害人周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周某某死亡原因符合生前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导致脑机能障碍死亡。经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宝大队认定:姚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的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姚某某在案发后积极抢救伤员,拨打报警电话,在医院等待,并已赔偿被害人周某某家属经济损失75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投案经过、事故照片、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死亡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李某某、陈某甲、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时,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信锋

检察官助理:寇帅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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