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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795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3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荣昌区******组**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7月23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13时15分许,被告人姚某某驾驶车牌为渝D9**的水泥罐车在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富沛搅拌站倒车过程中,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忽视观察,未查明车后有人的情况下倒车作业,将被害人彭某某撞到,致彭某某被水泥罐车左后轮碾压死亡。事发后,姚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置。

经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彭某某系强大机械暴力致颅脑损伤及胸腔脏器损伤死亡。经重庆市嘉禾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车辆传动、行驶、转向、制动系统以及前照灯、刮水器性能应为有效,未发现涉案车辆有导致本次事故的机械方面的原因。

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报警回执、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呼气酒精测试、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尸检报告、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以及事故现场图、照片;

5.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姚某某在事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谭  华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荣昌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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