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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涪检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 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0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重庆市涪陵区**组**号,住重庆市涪陵区**安置房**栋**单元**。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2018年1月21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7日15时许,在非施工车辆不能进入的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陈张路(义和镇大柏社区连接陈家湾至张家祠堂的村道路)由泥土路面硬化为混凝土路面的施工现场,被告人姚某某驾驶载有施工用混凝土的渝D8****中型自卸货车倒车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将与该车车尾背向行走的被害人何某某挂到后碾压,造成何某某当场死亡。姚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罪行。

经公安机关鉴定,排除了被害人何某某因常见农药、常见安眠药及毒属强中毒死亡,何某某系多器官损伤导致死亡。

经重庆市正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渝D8****中型自卸货车的转向、制动系统及照明信号装置(倒车灯)性能有效。

经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人姚某某与被害人何某某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姚某某已支付全部赔偿金人民币50万元并获得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现场图、义和镇大柏社区出具的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资料、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2019)涪司社矫调字第40号调查评估意见书、机动车信息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卢某某、熊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渝正港司鉴所(2019)车鉴字第7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涪陵公鉴(病解)[2019]2号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在封闭道路施工现场驾驶施工车辆倒车过程中, 操作不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姚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 咏 梅

检察官助理:谭艳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涪陵区**安置房**栋**单元**,联系电话13896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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