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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二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67********,汉族,小学毕业,务农,住中牟县**路**号(户籍所在地:中牟县**乡**村**号)。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于2020年8月1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同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姚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2020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姚某某未经许可,在中牟县**路东段路南其经营的**店高出成本数倍的价格销售名称为“棒老头”、“绿色伟哥”的保健食品。2020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姚某某以25元的价格向暴某某出售“绿色伟哥”一盒(共10粒),获利20元。2020年8月6日,中牟县公安局在被告人姚某某经营的**店依法扣押“棒老头”13盒、“绿色伟哥7盒。经检验:“棒老头”西地那非含量为15800mg/kg;“绿色伟哥”西地那非的含量为10400mg/k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若干;2、证人暴某某证言;3、被告人姚某某供述;4、河南恒晟检测有限公司鉴定意见;5、中牟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姚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德伟

                           二年十一月四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住中牟县**路**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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