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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6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案发前系**店经营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乡**村,现住定兴县**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18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1年8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20年6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由定兴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姚某某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经营**店,明知购货渠道及来源可疑的情况下,仍然销售“虫草强肾王”、“极品伟哥”、“鹿血片”、“雪域藏宝”、“蚁力神”等保健品,其中以40元价格销售给被害人娄某某极品伟哥一盒。经鉴定,上述涉案物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有毒有害添加物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定兴县行政审批局出具的证明,定兴县公安局送达的保健食品专营单位告知书;2.物证:冬虫夏草(一盒)、蚁力神(一盒)、一炮到天亮(两盒)、每粒坚(七盒)、鹿血片(四盒)、增大增粗(一盒)、极品伟哥(两盒)、雪域藏宝(两盒)、虫草强肾王(两盒)、精品伟哥(八盒);3.鉴定意见:北京微量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4.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出具的证言;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娄某某陈述;6.辨认笔录:被害人娄某某辨认笔录;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姚某某供述;8.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破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销售有毒、有害的保健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腾飞

检察官助理:牛心悦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定兴县**乡**村**号,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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