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二部刑诉〔2020〕1045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幢**室(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号**房)。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单位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19年12月间,被告人姚某某经事先与董某某、黄某甲(均已判刑)联系后,向董某某、黄某甲销售非法制造的某品牌羽绒服的注册商标标识,销售金额计人民币609220.60元。
另查明,被告人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盐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商标注册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海盐县公安局接受证据清单及鉴定书、海盐县公安局接受证据清单及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查询回执、授权委托书及公证文书、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鉴定书及相关附件等物证、书证;
2.证人董某某、袁某某建新、黄某乙、黄某甲、马某某、秦某某、戴某某、许某某、常某某、冯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海盐县公安局搜查证及搜查笔录、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图片记录表等;
5.刻录光盘。
被告人姚某某对本院指控的上述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在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向他人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销售金额计人民币609220.6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朝章
检察官助理:梅俊忠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含电子卷宗)。
3.证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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