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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19〕480号 

  被告人姚某甲,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82********,汉族,中专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伊川县,住洛阳市****家属院。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2019年5月16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6月21日被宜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 年10月,被告人姚某甲借给被害人唐某甲10万元人民币,唐某甲没有按约定归还。为讨要欠款,姚某甲于2015年11月的一天,把唐某甲之妻范某某名下的一辆白色现代雅尊轿车开走,并以七万元价格售卖。2016年2月25晚8时许,姚某甲伙同其妹妹姚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强行进入唐某甲家中,将唐某甲家中的电视机、冰箱、洗衣机、电磁炉、棉花等物品强行拉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收据复印件、照片等书证;

2.证人唐某乙、梁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害人唐某甲夫妇陈述;

4.被告人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为讨取债务,伙同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甲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姚某甲提起公诉,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战国

杨花平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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