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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非法储存爆炸物案)_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4195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卢氏县(户籍地:卢氏县**乡)。因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犯罪,2019年8月9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卢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姚某某将炸药2.54公斤、雷管12枚非法储存于其家中,2019年8月2日被卢氏县**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发现。经南京理工大学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卢氏县公安局送检的爆炸嫌疑物,组分测定含硝酸盐(以硝酸铵计)90.8%、木粉4.3%、油相材料及水分4.9%。克南实验结果为“+”,具备爆炸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李某某、万某某等人的证言;南京理工大学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意见;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非法储存炸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为国

检察官助理:卢小强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卢氏县其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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