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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非法入侵住宅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20〕2921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51989********,汉族,大专文化,公司职员,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路**号。2013年1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7月15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后延长拘留期限至七日,2020年7月20至8月20日因进行司法***鉴定,暂停计算羁押期限,2020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0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19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尾随被害人张某某(女)至本市闵行区**镇**路**弄**号**室门口,趁张某某开门后房门未关之际,溜门入室,并藏匿于卧室内。当日20时许,被害人张某某因进入卧室打扫卫生而发觉被告人姚某某,姚某某阻止张某某呼叫后仓皇逃走,张某某遂报警。

2020年7月15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姚某某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调取证据清单及调取的监控视频、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张某某报案后,经查看监控等工作,将被告人姚某某抓获的经过。

2.被害人张某某的报案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姚某某闯入其家中,并将其扑倒的事实。

3.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地点及现场情况。

4.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证实,姚某某作案时及目前无***性障碍;对本案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具有受审能力。

5.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3)*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姚某某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的情况。

6.被告人姚某某的多次供述、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姚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飞

检察官助理:叶铭敏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值班律师意见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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