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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库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库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检公诉刑诉〔2019〕200号 

  被告人姚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5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库伦旗**镇**村**组**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库伦旗**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库伦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伦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姚某甲在办理了规定采伐株数为200株《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自家所有的位于库伦旗六家子镇头道洼村南梁阴坡子处林地内树木全部采伐,后用钩机钩毁并擅自开垦林地耕种农作物至今。

经鉴定,被告人姚某甲在六家子镇头道洼村南梁阴坡子处钩毁林地以及耕种农作物,占用林地总面积为29.5亩。其中一般用材林17.4亩,防护林12.1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报案材料、到案情况说明。

2.被告人姚某甲供述与辩解。

3.姚某乙、杨某某、杜某某、孙某某、金某某、初某某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现场鉴定照片、现场检尺记录、证明、面积示意图、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5.介绍信、林木采伐申请书、林木采伐许可证、林地承包合同 。

6.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作他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保证恢复被破坏林地植被,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伦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玉彬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姚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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