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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润检二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211986********,汉族,中专文化,曾任镇江**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住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镇**村**号)。被告人姚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5月以来,曹某某(另案处理)成立江苏**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江苏**老龄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统称为“**”公司),后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通过在全国设立关联公司,口口相传等方式,以提供家居服务为名,线下签约缴纳“服务保障金”、承诺按投资金额大小获得8%-13.5%收益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

其中,被告人姚某某于2016年8月至2018年5月期间,担任“**”关联公司镇江**健康咨询有限公司**,组织团队向135名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9690000元,造成111人实际损失7993161.6元。

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退出违法所得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营业执照、业绩统计表、报案人信息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罗某某、余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镇江之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姚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秀明

2020年5月7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审计报告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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