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823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某市某乡某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8月7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0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建议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下午7时左右,被告人姚某某在某县某乡某村河边将禁用渔网下到河里准备非法捕鱼,第二天早上6点左右其在收渔网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查,姚某某使用的小眼渔网属于禁用捕鱼工具,其非法捕捞的水域属于常年禁渔期区,禁止一切渔业捕捞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姚某某供述;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均峰
杨定军
二0二0年九月十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件和证据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