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黔检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3281976********,苗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重庆市黔江区**镇**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于2020年7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8月31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8日9时许,被告人姚某某为了食用,从家中拿了春节购买的火炮12个,网兜1个以及豆瓣桶1个来到石会河炸鱼,在将鱼炸晕后就用网兜将鱼舀在豆瓣桶里面,每炸了一次之后就走一段换个位置,一共在河里炸了三个小时左右, 派出所民警在姚某某准备回家的时候将其抓获,并依法扣押了渔获物、网兜及剩余的2个火炮。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清点并称重,捕获的渔获物共264条,共重2.34千克,经农业农村委员会认定姚某某使用的大火炮属于禁用的方法,捕鱼的时间系禁渔期,捕鱼的河流属于石会河干流,系禁渔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重庆市黔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2020年天然水域实行禁渔制度的公告,重庆市天然水域禁渔区名录及黔江区天然水域禁渔期禁渔区范围名录,重庆市黔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石会河为禁渔区的证明,黔江区水利局证明,重庆市黔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在禁渔期使用炸鱼的方法进行非法捕捞及危害性的情况说明,违法犯罪前科信息查询记录,办案情况说明等证书;
2.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及照片,称量笔录及照片;
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拘役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颖
检察官助理 扈源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1778230****)在家候审。
2.侦查卷3册,证据材料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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