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江源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源林检一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3********0553,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五莲县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镇,**镇**村农民,住**镇**村**社。因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于2020年8月21日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6日由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森林公安局湾沟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姚某某为防止树木遮挡自家农作物的生长,携带手斧私自进入湾沟林业局**林场施业区37林班41-1小班内,将2株水曲柳树树皮环剥。经湾沟林业局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被告人姚某某非法毁坏的2株水曲柳树均为林缘边天然更新实生,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被环状剥皮死亡。2020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姚某某携带手锯,私自将该2株水曲柳树伐倒,经湾沟林业局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合立木蓄积0.191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1)水曲柳树伐根2个;
(2)水曲树树干;
(3)手锯1把;
(4)木工斧1把;
2.书证:
(1)被告人姚某某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表;
(2)江源区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3)江源区**镇**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4)湾沟林业局谅解书;
(5)复绿补种协议书;
3.证人证言:
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姚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湾沟林业局林业调查设计队林地林木鉴定意见书;
6.勘验、指认、扣押笔录:
(1)吉林省森林公安局湾沟森林公安分局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2)被告人姚某某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3)吉林省森林公安局湾沟森林公安分局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检察官:苏晓兵
检察官助理:张斯雅
2021年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镇**村**社;
2.本案刑事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5.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6.移送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文件决定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