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姚某某非法狩猎案)_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牙检五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88********,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镇,因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内蒙古绰尔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绰尔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犯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姚某某为捕鸟购买了一张粘网,于2019年10月20日将粘网(长7米,宽2.5米)悬挂于内蒙古绰尔林业局塔尔气林场**养殖点的房前,次日又将粘网挪到房后山捆草机和654拖拉机中间悬挂捕鸟。2020年3月20日被绰尔森林公安局民警林政执法中发现,并起获粘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粘网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涂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绰尔林业局资源处鉴定说明;6.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悬挂粘网捕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皓

2020年4月26日

附:1.被告人姚某某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