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内蒙古绰尔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犯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姚某某为捕鸟购买了一张粘网,于2019年10月20日将粘网(长7米,宽2.5米)悬挂于内蒙古绰尔林业局塔尔气林场**养殖点的房前,次日又将粘网挪到房后山捆草机和654拖拉机中间悬挂捕鸟。2020年3月20日被绰尔森林公安局民警林政执法中发现,并起获粘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粘网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涂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绰尔林业局资源处鉴定说明;6.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悬挂粘网捕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皓
附:1.被告人姚某某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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