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新沂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姚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姚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姚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左右,被告人姚某某在新沂市**镇**大桥南岸自家梨树地内,以播撒的方式种植大量毒品原植物。2020年4月20日,新沂市公安局邵店派出所民警当场查扣该片毒品原植物共计1428株,并依法予以铲除。经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鉴定,被告人姚某某种植的原植物系罂粟。
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新沂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2、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
3、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出具的鉴定报告;
4、新沂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明知是罂粟而非法种植,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丹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在居所候审;
2、公安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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