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031993********,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芒市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30日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姚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24日,被告人姚某某在芒市**镇**村委会**寨附近购买卷烟制品后,分别贩卖给段某某、张某某KABAUNG牌卷烟各50条,共计100条。经认定,价值人民币21200元。
2.2020年2月26日,芒市公安局民警在芒市****村委会拉心村公路边抓获被告人姚某某,并当场从其驾驶的车牌号为云******五菱宏光牌微型车内查获70mmKABAUNG卷烟500条,专供出口94mm全包装xinxing卷烟100条,84mm翻盖云烟(紫)卷烟50条,84mm全包装红塔山(经典1956)卷烟50条,共计4个品牌700条卷烟。经检测,查获的专供出口94mm全包装xinxing卷烟为真品卷烟、84mm翻盖云烟(紫)卷烟和84mm全包装红塔山(经典1956)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认定价值人民币119700元。
3.2020年3月28日,芒市公安局民警在龙瑞高速公路**高速公路口从杨某某(另处)驾驶的云******的银色东风小康微型车内查获大量卷烟。经查,其中84mm翻盖红河(甲)卷烟50条和84mm翻盖云烟(紫)卷烟50条,共计2个品牌100条卷烟系被告人姚某某的。经检测,查获姚某某的100条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认定,价值人民币8750元。
经查,被告人姚某某未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佳
检察官助理:杨政波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光盘陆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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