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941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镇**社区**自然村**号。2020年7月28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20年5月9日期间,被告人姚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资格证的情况下,开展牙科诊疗活动,于2020年5月9日为吕某某开展诊疗活动时被安吉县卫生健康局当场查获。被告人姚某某曾于2011年10月25日、2014年3月7日分别因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被安吉县卫生健康局行政罚款两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吕某某、赖某某、蒋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扣押、辨认、现场检查笔录;
5.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姚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如砉
检察官助理:崔露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30******);
2.检察卷一册,电子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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