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8〕521-1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涟源市**镇。因涉嫌盗伐林木罪,2018年3月28日被涟源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同年8月2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2019年9月11日被涟源市森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对被告人姚某某提起公诉,但因姚某某经合法传唤不到案,涟源市人民法院于同月17日将案件退回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31日、2月1日,被告人姚某某在涟源市杨市镇泉河村“大众山”擅自采伐该村集体所有的林木共22株,被其截成118件(桐)。经鉴定,姚某某盗伐林木材积3.3117立方米,折立木蓄积6.023立方米。经湖南省野生植物专家鉴定,姚某某所采伐的22株树木均为国家Ⅱ级(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香樟。案发后,追回了被盗林木退给了杨市镇泉河村村委会,被告人姚某某赔偿了泉河村村委会损失3000元。
2018年3月28日,被告人姚某某主动到涟源市森林公安局投案。2019年9月11日晚,涟源市公安局荷塘派出所民警在涟源市杨市镇利新社区居委会姚某某家中将姚某某抓获,后移交涟源市森林公安分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收条、作案工具照片等书证;2.现场勘查、指认、提取、封存等笔录;3.证人童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建庄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羁押于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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