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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骗取贷款案)_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姚某某,曾用名姚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3197********,汉族,大专文化,系安徽****(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本区****室(户籍所在地: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人姚某某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8年8月28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于同日执行逮捕,同年10月24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退回补充侦查,于同年12月18日重新收案;于2020年2月2日退回补充侦查,于同年3月2日重新收案;2019年11月11日、2020年1月19日、2020年4 月3日分别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3月至5月期间,淮南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4年4月更名为安徽****有限公司)为解决流动资金问题,在被告人姚某某的指使下,由时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的杨某某和****营销部经理李某某互相配合,以陈某某、黄某某、李某甲、沈某某、王某某、王某甲、徐某某、姚某甲、尹某某、朱某某、程某某、黄某甲等12人购买****门面房为由,签订购房合同,并使用伪造的“淮南市**网上备案确认单”、POS机刷卡单,从徽商银行淮南**支行办理个人购房按揭贷款,共计贷款1906万元。贷款发放后,由淮南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并由该公司提供资金按月给付按揭款。2014年因该公司资金链断裂,导致上述按揭贷款逾期,其中程某某、黄某甲名下贷款由其本人分别于2015年12月和2016年2月结清,王某某名下贷款由其本人按月归还贷款本息。截止到2019年9月17日,上述贷款尚欠本金合计为7751457.54元,利息合计2112910.14元,共计9864367.68元未还清。

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某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支行达成还款协议,分期归还上述12人剩余的贷款本息和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涉案人员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银行损失清单、情况说明、黄某某等12人网上备案确认单及贷款资料、“****”假按揭案明细、公司的章程、股东会纪要、资产评估报告等书证;

2、证人姚某乙、张某某、戴某某、殷某某、牛某某、陈某甲、韩某某、王某乙、王某丙、李某乙、范某某、吴某某、王某甲、姚某甲、尹某某、朱某某、沈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程某某、柴某某、黄某甲、徐某某、陈某某、李某甲、朱某甲、赵某某、胡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指使其公司员工,以欺骗的手段,以他人的名义取得银行贷款,归其公司使用,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非

检察官助理:李敏丽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在家。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公安侦查卷宗十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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