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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骗取贷款案)_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19〕933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11981********,汉族,小学文化,浙江省德清县人,住德清县******号。2001年因犯盗窃罪被湖州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3年1月23日刑满释放;2011年7月25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9月3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9日被德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15日,被告人姚某某在高某某(另案处理)的指使下,由姚某某虚构网吧经营的贷款用途向德清**银行**支行申请贷款人民币60万元,后该笔贷款被高某某非法占有,至今无法收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调取证据通知书、贷款审批表、资金流水、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李某某、聂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并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燕华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被羁押在德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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