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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公开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诉〔2020〕1319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414261999********,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镇**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5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被告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开始,犯罪嫌疑人姚某某在疫情期间,在闲鱼APP、淘宝等平台发布有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通过微信与被害人联系,骗取被害人财物。

2020年2月9日,被害人薛佳某某在淘宝上得知姚某某有口罩卖后,遂加姚某某的微信(微信昵称:想象力仅次于梵高)为好友,并联系姚某某购买7000元的口罩,后薛佳某某通过支付宝及微信转账方某甲了1000元和3000元给姚某某,姚某某收某某在拼多多买了一些塑料袋让商家发货到薛佳某某提供的地址。

2020年2月10日上午,被害人张某甲在微信上加姚某某的微信(微信昵称:想象力仅次于梵高)为好友后,联系姚某某购买100个口罩,双方商定价钱某某,张某甲于当日18通过微信转账350元给姚某某,姚某某收到钱某某既不给张某发货,也不再联系张某甲。

2020年2月10日18时某某,被害人饶某某在东莞市清溪镇浮岗市场通过闲鱼APP上网时,见到姚某某在闲鱼APP上发布的有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后,联系姚某某购买2000个口罩,双方商定价钱,饶某某通过支付宝扫码支付方某乙微信转账方式分别转账500元和6100元给姚某某。姚某某收到钱某某在拼多多买了一个插座,让商家将插座发给饶某某,以此方式假装发了口罩给饶某某。

2020年2月11日,被害人张某乙在闲鱼APP上得知犯罪嫌疑人姚某某有口罩卖后,遂用微信加姚某某的微信(微信昵称:想象力仅次于梵高)为好友,后双方约定以340元购买100个口罩,张某乙通过向往转了170元给姚某某,姚某某收到钱某某就不理张某乙。

2020年2月15日14时某某,公安机关在广州市白云区嘉禾望岗大塘街*号***房内将姚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手机,微信聊天和转帐记录,薛某某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姚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无视国法,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虚构有口罩出售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自愿涉嫌的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积极退还所诈骗钱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姚某某判处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剑辉

 2020年5月26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 被告人姚某某羁押在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 《具结书》一份;

3、​ 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二只;

4、​ 随案移送涉案手机二部、银行卡一张(详见清单);

5、​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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