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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4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住蒙城县**乡**村**庄**号。被告人姚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5日被南京铁路公安处抓获,同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至12月18日寄押于南京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1日20时许,被告人姚某某与姚某甲、姚某乙到蒙城县**乡**村**庄顾某家中,姚某乙与顾某因婚姻问题发生争执,姚某某将顾某面部打伤。经鉴定,顾某伤情系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姚某某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顾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顾某的伤情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案发现场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飞

检察官助理:张亚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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