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姚某甲,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5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县,住石屏县**镇**村委会**村**号。
被告人姚某乙,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51999********,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县,住石屏县**镇**村委会**村**号。
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石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石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石屏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石屏县公安局牛街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8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3日22时许,因被告人姚某甲与张某某在QQ聊天过程中发生矛盾,姚某甲便邀约被告人姚某乙一起找张某某说理,次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在石屏县**镇**村**单元门口与张某某等人发生打斗,姚某乙右眼角上部被打伤后,张某某等人逃离现场。为发泄情绪,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在寻找张某某等人的过程中把石屏县**镇**村**单元**室何某甲家的进户门用脚踢开,姚某甲从何某甲家的厨房内拿出一把菜刀,之后姚某甲用菜刀劈砍、姚某乙用拳脚踢打的方式,对石屏县**镇**村**单元**室何某乙家的一扇进户门、**室何某甲家的一扇进户门及一扇室内门、**室张某甲家的一扇进户门、**室龙某某家的一扇进户门及一扇室内门、**室张某乙的一扇进户门进行损坏。经石屏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坏门的价值共计人民币9455元。
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到石屏县公安局牛街派出所接受调查。
被告人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李某甲、何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共同破坏社会秩序,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9455元,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甲有期徒刑两年,对被告人姚某乙在有期徒刑两年至两年零三个月之间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石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查林娇
检察官助理:罗琪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现羁押于石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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