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姚某甲、姚某乙涉嫌强奸案)(公开版)_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姚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住涡阳县**镇**村**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3月9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姚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1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住涡阳县**镇**村**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3月9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曾与被害人李某某相识。2020年3月4日,李某某从杭州市回老家利辛县,其与姚某甲约定到达阜南县县城后,由姚某甲驾车载带自己回利辛县。当日晚19时许,姚某乙开车载带姚某甲从涡阳县一同前往阜南县。期间,二人商议李某某达到阜南县后,先后和李某某发生性关系。姚某甲和姚某乙驾车到达阜南县城后,因李某某次日到达阜南县城,姚某甲遂在阜南县**镇**路**商务宾馆开设房间等待李某某,姚某乙开车返回涡阳县家中。次日7时许,李某某到达阜南县**商务宾馆后跟随姚某甲一同进入**房间。姚某甲提出和李某某发生性关系,遭到李某某拒绝,姚某甲遂强行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之后,姚某甲电话联系姚某乙,告知其已和李某某发生性关系,并催促姚某乙尽快赶到**宾馆,但并未告知姚某乙其强行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当日8时30分许,姚某乙开车载带姚某丙赶到**商务宾馆**房间。姚某乙提出欲和李某某发生性关系,遭到李某某拒绝。李某某同姚某甲、姚某丙一同离开房间,当姚某甲和姚某丙走到门口时,姚某乙将二人推出房间,拦下李某某后,将房门反锁。姚某乙强行将李某某抱至床上,李某某大声喊叫,并极力反抗,随后姚某乙强行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之后,姚某乙驾车载带姚某甲、姚某丙一同返回利辛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人身检查记录、归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姚某丙、刘某某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违背妇女意愿,以暴力手段轮流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姚某乙违背妇女意愿,以暴力手段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云飞

检察官助理:刘笑

2020年7月2日

附件:1.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现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