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19〕1964号
被告人姚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27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山县**镇**村**院**号。被告人姚某甲曾因合同诈骗,于2007年12月被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1月26日被江苏省无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年3月2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姚某甲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姚某乙,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27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山县**镇**村**组**。被告人姚某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甲,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122199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西县**镇**村**村**组。被告人郭某甲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郭某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郭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8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郭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郭某甲等人于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期间,经事先合谋,先后在安徽省霍山县、肥西县、泰国曼谷等地,为谋取非法利益,由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郭某甲通过百度推广、站长之家、QQ群等渠道发布“301免备案跳转服务”、“域名被墙3****N跳转”、“免备案服务器”等广告物色客户。被告人姚某甲向江阴市普尔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租用免备案服务器,利用事先购买的“CDN贝”后台,在明知上述客户网站系被国内屏蔽且用于赌博、淫秽等犯罪网站的情况下,仍为上述违法犯罪网站提供国内互联网接入跳转、免备案服务器服务,从中收取高额费用,被告人姚某乙、郭某甲收取费用后与被告人姚某甲五五分成。被告人姚某甲犯罪金额人民币157万余元,个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19万余元;被告人姚某乙犯罪金额人民币45万余元,个人违法所得人民币22.5万余元;被告人郭某甲犯罪金额人民币30万余元,个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5万余元。2019年4月10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姚某甲使用的CDN后台进行勘验,发现当日被告人姚某甲所有的CDN账户共为52039域名配置跳转服务,跳转后域名3456个。
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郭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从被告人姚某甲处扣押赃款人民币4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刑事判决书、人口基本信息表、刑事案件侦破经过、银行卡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魏某某、郭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郭某甲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QQ聊天记录、“CDN贝”后台数据等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郭某甲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共同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姚某乙、郭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郭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郭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吉静静
2019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郭某甲现均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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