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来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姚某甲,男,197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7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来凤县,住来凤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来凤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某乙,男,199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7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来凤县,住来凤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来凤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某丙,男,195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7195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来凤县,住来凤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来凤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某丁,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7198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来凤县,住来凤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来凤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北省来凤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姚某乙、姚某丙、姚某丁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
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姚某甲得知有老鹰叼鸡,于是就在来凤县**镇**村上安装了一个猎夹,并以一只死鸡做诱饵,欲将老鹰捕获。次日,发现没有捕获老鹰,于是又让被告人姚某乙带来两个猎夹并安装好,共同猎捕老鹰。11时许,将老鹰捕获。两人将其带回杀死后分食。经鉴定:送检照片中的动物为隼形目Falconiformes的鸟类所有,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或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捕鸟器照片、隼形目Falconiformes照片;2.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现场照片、扣押清单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姚某戊、向某某、姚某己等人的证言;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恩施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电子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6.手机视频截图视听资料;7.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二、非法狩猎罪
1.2020年1月,被告人姚某丁、姚某丙两人在**镇**村,安装了2个钢丝套捕猎野生动物。当月30日下午,捕猎到野猪一头,姚某丁用木棍将野猪打死后运回家中并分食。
2.2019年农历8月,被告人姚某丙在**镇**村,安装猎套欲捕猎野生动物。至案发时,未捕猎到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猎夹照片、野猪肉照片;2.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来凤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等书证;3.证人姚某戊、姚某乙、姚某庚等人的证言;4.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5.被告人姚姚某丙、姚某丁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姚某丙、姚某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违反狩猎法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第1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丙、姚某丁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及禁猎区使用猎夹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第2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姚某丙、姚某丁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斌
2020年8月9日
附件:
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姚某丙、姚某丁取保候审于来凤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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