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529号
被告人姚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7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街**村**队**号。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3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5年**月**日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2197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乡**村**组**号。2015年1月29日因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5年2月25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甲、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4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害人刘某甲的妻子李某甲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初,被告人姚某甲、王某甲谎称有能力帮李某甲办理取保候审或免于起诉,并虚构办理该事项需要活动经费等理由不断骗取被害人款项。2018年8月21日至10月26日期间,刘某甲在其位于本市天河区**大道**小区**号**房的住处使用微信、支付宝转账及交付现金等方式共支付人民币247000元给姚某甲、王某甲。被告人姚某甲、王某甲收到钱后,没有实际帮李某甲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后李某甲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事后经被害人刘某甲多次追讨,被告人姚某甲及其妹妹姚某乙共退还刘某甲人民币30000元。
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姚某甲被抓获,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王某甲被抓获,两人共造成被害人刘某甲损失人民币21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物证、书证;
2、证人唐某甲、姚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姚某甲、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案发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审讯录像等视听资料;
6、手机数据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王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结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詹立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姚某甲、王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共6册,光盘9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2部,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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