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11971********,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原中共党员。1999年8月至2004年8月任**镇**嘎查副**,2004年8月至2018年8月任**镇**嘎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住**镇**嘎查**艾里**号。曾因违反廉洁纪律,于2018年4月19日,被科右前旗纪委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现因涉嫌贪污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6日取保候审,同日被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前旗监察委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甲、王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王某甲、姚某甲涉嫌共同贪污2004年退耕还林项目工程2004年-2017年补贴款173,290.00元。
2004年秋季,上级落实**嘎查100亩退耕还林任务,当时按退耕还林管理办法为避免出现“垒大户”现象,每户只允许退10亩。时任**嘎查**被告人王某甲与嘎查**被告人姚某甲商议使用位于大**屯南的两块村集体机动地退耕还林100亩,由二人共同完成此退耕任务,其中王某甲占60亩,姚某甲占40亩。后经测量,屯南的两块机动地为60亩,并不够100亩,于是二人使用**嘎查东的另一块村集体机动地又退耕40亩,二人共退耕100亩。
被告人王某甲于是使用嘎查村民全某甲、李某甲、全某乙、陈某某、红某某、小某某、龙某某、王某丙、金某某、永某某10人的名字上报作为退耕还林户,每人退耕10亩,合计退耕100亩,其中姚某甲40亩使用的是龙某某、王某丙、金某某、永某某4人的名字套取,王某甲使用的是全某甲、李某甲、全某乙、陈某某、红某某、小某某6人的名字套取。退耕还林时签订的《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合同书》实际都为王某甲一人签写,以上10 人并不知情,退耕还林补贴款分别由王某甲、姚某甲按所分亩数取得。
2004年至2007年,退耕还林补贴是以现金的形式发放,每亩160.00元,王某甲分得的60亩每年得退耕还林补贴款9600.00元,姚某甲分得的40亩每年得退耕还林补贴款6400.00元;2008年至2017年退耕还林补贴开始打入银行卡或信用社“一卡通”,王某甲提供自己名字及其亲属(王某丁、王某戊)名字的一卡通,得到退耕还林补贴款65,290.00元,姚某甲提供自己名字及其亲属(李某乙、高某甲)的一卡通,得到退耕还林补贴款44,000.00元。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要求的退耕还林到户原则,只有承包到户的耕地才能实施退耕还林。对于集体机动耕地,需退耕还林的,必须先承包到户交承包费后再予实施。退耕还林前王某甲、姚某甲未经过村集体研究,未与村集体签订过土地承包合同,至今未上交过土地承包费。二人冒用10名村名名字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贴款。
2004年退耕还林项目工程,王某甲、姚某甲二人共同涉嫌贪污补贴款共计173,290.00元,其中王某甲得到103,690.00元,姚某甲得到69,600.00元。二人将所得补贴款均作为各自家庭日常支出和开销使用。
二、被告人姚某甲涉嫌贪污2002年退耕还林项目工程2002年-2017年补贴款92,250.00元,农业保险理赔金8,280.00元,合计100,530.00元。
(一)涉嫌贪污2002年退耕还林项目工程2002年-2017年补贴款92,250.00元。
2002年,**嘎查分得退耕还林项目工程60亩,时任嘎查**被告人姚某甲在未经过村集体研究,未与村集体签订承包合同,也未上交过土地承包费的情况下,用村集体机动地上报退耕还林60亩,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管理办法》要求的退耕还林到户原则,只有承包到户的耕地才能实施退耕还林。对于集体机动耕地,需退耕还林的,必须先承包到户交承包费后再予实施。
姚某甲为规避退耕还林管理办法规定的避免出现“垒大户”现象,分别用姚某乙、姚某丙、姚某丁、高某乙、姚某己及本人姚某甲名字的户头各退耕10亩。退耕还林时签订的《2002年科右前旗**合同书》实际都为姚某甲一人签写,其他5人并不知情,退耕还林补贴款也都由姚某甲取得。
2002年至2007年,退耕还林补贴是以现金的形式发放,2002年-2003年,姚某甲共得补贴款1,800.00元,2004年至2007年,退耕还林补贴每亩160元,共得38,400.00元;2008年至2017年退耕还林补贴开始打入银行卡或信用社“一卡通”,姚某甲提供本人姓名及其母亲高某丙名字的一卡通,共取得退耕还林补贴52,050.00元。2002年至2017年,姚某甲共领取退耕还林工程补贴款92,250.00元,全部用于自己家庭开销和日常支出使用。
(二)涉嫌贪污2010年-2012年农业保险理赔金8,280.00元。
2009年,**嘎查开始为村民投农业保险,投保的是**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要求农户按照二轮土地承包合同面积为准进行投保。2010年至2012年,时任嘎查**被告人姚某甲在使用自己姓名已经将自家的耕地进行投保后,又使用其妻子李某乙的名字重复虚报亩数投保农业保险,其中:2010年虚报投保面积220亩得到理赔金4,465.80元;2011年虚报投保面积180亩得到理赔金2,349.00元;2012年虚报投保面积80亩得到理赔金1,465.20元,合计虚报套取理赔金8,280.00元,全部用于自己家庭开销和日常支出使用。
三、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贪污2003年、2005年退耕还林项目工程补贴款158,140.00元,农业保险理赔金7,986.06元,2007年至2009年套取国家粮食直补等补贴13,620.30元,合计179,746.36元。
(一)涉嫌贪污2003年退耕还林项目工程2003年-2016年和2005年退耕还林项目工程2005年-2016年补贴款共计158,140.00元。
在退耕还林前未与村集体签订过土地承包合同,也未上交过土地承包费的情况下,2003年,时任**兴嘎查村**被告人王某甲用村集体机动地退耕还林36亩。为规避退耕还林管理办法规定严禁的“垒大户”现象,王某甲使用自己名字“王某乙”退耕6亩,使用赵某某、陈某乙、赖某某3人名字每人退耕10亩。2003年至2007年,退耕还林补贴以现金的形式发放,共得补贴款23,760.00元;2008年至2016年,退耕还林补贴开始打入银行卡或信用社“一卡通”,王某甲提供自己姓名的一卡通,共得补贴款34,380.00元。2003年至2016年,共计得到补贴款58,140.00元,全部用于自己家庭开销和日常支出使用。
2005年,时任嘎查村**被告人王某甲在未与村集体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情况下,使用自己姓名用村集体机动地退耕还林100亩。且这100亩退耕还林地块退耕所种植树木为王某甲2003年就已经种植,2005年被定为退耕还林项目时树木已经成林,该100亩退耕还林为用已有林地退耕。王某甲本人承认是使用村集体机动地种植树木后再套用的退耕还林项目,退耕还林时签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合同书》为王某甲本人签写,此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管理办法》关于先承包后退耕规定,落实地块等要求也与管理办法不符。2005年至2007年退耕还林补贴以现金的形式发放,每亩160亩,每年得补贴款16,000.00元。2008年至2016年,退耕还林补贴款开始打入银行卡或信用社“一卡通”,王某甲提供其妻子董某某及亲友王某丁、王某戊的名字,将退耕还林补贴款打入三人卡中,共计得到补贴款116,000.00元。2005年至2016年,共计得到补贴款164,000.00元,因为怕出问题王某甲将2005年退耕还林工程2005至2008年四年所得补贴64,000.00元用支出白条据入嘎查账,其余100,000.00元全部用于自己家庭开销和日常支出。
(二)涉嫌贪污2010年-2012年农业保险理赔金7,986.06元。
2009年,**嘎查开始为村民投农业保险,投保的是**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要求农户按照二轮土地承包合同面积为准进行投保。2010年至2012年,时任嘎查村**被告人王某甲在使用自己姓名已经将自己家的耕地投保后,又使用其妻子董某某名字重复虚报亩数投保农业保险,其中:2010年虚报投保440亩得到理赔金4,217.40元,2011年虚报投保180亩得到理赔金2,349.00元,2012年虚报投保90亩得到理赔金1,419.66元,合计虚报套取理赔金7,986.06元,全部用于自己家庭的开销和日常支出使用。
(三)2007年至2009年套取国家粮食直补等补贴13,620.30元。
2007年至2009年,被告人王某甲以农户吴某某、徐某某、白某某姓名共套取粮食直补等补贴共计13,620.30元,此款用于自己开销。
案发后姚某甲、王某甲将涉案赃款累计439,946.06元已上交至科右前旗**财政专户。王某甲将涉案赃款13,620.3元已上交至科右前旗财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姚某甲、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
1、被告人姚某甲、王某甲二人利用职务便利经共谋后采取冒名套取的方式骗取**嘎查2004年退耕还林项目工程补贴款共计173,290.00元。其中姚某甲骗取补贴款69,600.00元,王某甲骗取补贴款103,690.00元,姚某甲、王某甲二人涉嫌共同贪污公款人民币173,290.00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二人属于共同犯罪。
3、被告人姚某甲在2002年**嘎查退耕还林项目工程中,骗取补贴款92,250.00元,虚报套取农业保险理赔金8,280.00元,个人共计套取国家补贴款人民币100,530.00元。
4、被告人王某甲在2003年、2005年**嘎查退耕还林项目工程骗取补贴款共计158,140.00元,虚报套取农业保险理赔金7,986.06.00元, 2007年至2009年套取国家粮食直补等补贴13,620.30元,共计套取国家补贴款人民币179,746.36元。
5、被告人姚某甲、王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虚假的方式骗取退耕还林项目工程补贴款及农业保险理赔金和国家粮食直补等补贴,数额巨大,二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世胜
附:1.被告人姚某甲、王某甲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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